为规范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调查核算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调查核算,不含自河道、海洋等地非法开采砂矿等矿产资源的调查核算,不含油气、地热等非固体矿产的调查核算。
二、工作方法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调查、资源量估算等环节,结合矿产品价格,调查核实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相关环节已有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的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收集基本案件信息及调查核算区的自然地理、地形测绘、矿产地质等资料。调查核算区的确定,以办案单位调查情况和采空区测量情况为主,露天采矿的可结合历年卫星遥感影像比对情况、历年无人机影像比对情况进行验证,当事人现场指认范围可作为参考。1.基本案件信息。收集调查核算区范围内,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行为起止时间节点,历次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等资料。违法采出矿产品堆放地点、数量、流向等。2.自然地理资料。收集调查核算区的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地形地貌等资料,宜收集1:1万及优于1:1万的地形图、遥感影像图等;没有1:1万及优于1:1万图件资料的地区,宜采集调查核算区域的无人机倾斜摄影数据、地形测绘数据,并收集调查核算区开采前、开采间和现有的优于1:1万精度的地形数据。3.矿产地质资料。收集调查核算区基础地质调查成果和矿产勘查成果资料,宜采用1:1万及优于1:1万的地质图、地质矿产图、已经查明资源储量的资源储量估算图以及矿山的采掘工程图、井上下对照图、地面控制点和坑道(井下)控制点测量成果等与矿产开发有关的报告和图件,以及矿山(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开采方案以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历年储量年报、详查以上地质勘查报告等。
1.地质矿产调查。主要调查了解矿体地质特征、矿体围岩/夹石岩性、围岩/夹石及第四系覆盖层回收利用情况、矿体分布范围等。2.采空区测量。采用技术手段,查明采空区(含水体覆盖或回填物掩埋等情形)的空间形态,开展空间分析,计算采空区体积和矿石采出量。3.取样分析。没有相关资料的,可通过取样分析,查明非法开采、破坏性采矿的矿种、矿物成分、矿石质量特征等。已有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详查及以上地质勘查报告的,可以参考引用报告中关于矿种、矿物成分、矿石质量特征的表述,并开展取样分析进行验证。
非法采矿采出矿产资源量,结合采空区测量结果、矿山生产台账、地形数据、历史遥感影像、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详查以上地质勘查报告等资料综合进行认定。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结合采空区测量结果、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详查以上地质勘查报告、矿山开采回采率要求、矿产地质情况等综合进行核算。开采回采率,比照矿山(初步)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开采回采率和国家规定的开采回采率最低标准就高确定,不同时间段标准发生变化的,宜采用案发时的开采回采率标准。
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的价格,矿产品已经部分销售的,未销售部分按照已经销售矿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违法行为存在明显时段连续性且可以分段计算矿产品数量的情况下,可以分别按照不同时段实施违法行为时矿产品价格进行计算。未销售、无销售证据或销售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可依据采矿所在地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计算。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矿产资源价格,采出部分已有销售的,按照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未销售、无销售证据或销售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可按照采矿所在地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计算。
根据非法采矿采出矿产资源量和矿产品价格,计算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根据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和矿产品价格,计算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
调查核算报告应包含正文及附图、附表、附件。调查核算报告编写提纲及要求参见附件。图件空间基准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各类专题图件比例尺宜根据实际情况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