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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矿业权挂牌出让交易细则

来源:北矿所 发布时间:2021-12-30

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矿业权挂牌

出让交易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矿所”)进行的北京市矿业权公开出让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受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委”)委托,在北矿所通过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北矿所依据市规划资源委下发的《矿业权出让任务书》,组织矿业权挂牌出让交易。

第四条 在北矿所进行矿业权挂牌交易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资源委依法对在北矿所进行的矿业权挂牌出让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释义

第六条 本细则中的术语,除条款另有规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其释义具有如下含义。

第七条 本细则所指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矿业权挂牌,是指北矿所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九条 意向竞买人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向北矿所申请挂牌参与资格的法人。

第十条 以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竞得方为竞得人。

第三章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北矿所根据市规划资源委下发的《矿业权出让任务书》,编制矿业权出让公告、组织矿业权挂牌交易。

第十二条 挂牌底价及起始价,由市规划资源委确定并下发,在挂牌交易结束之前,北矿所对挂牌底价保密。

第十三条 出让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和北矿所的名称、场所;

(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

(三)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和方式;

(六)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风险提示;

(八)对交易矿业权存有异议的提示及处理方式;

(九)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十)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意向竞买人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北矿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意向竞买人申请书(加盖公章的原件);

(二)意向竞买人基本信息表(加盖公章的原件);

(三)竞买声明(加盖公章的原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六)授权委托书(请写明委托人的联系方式,加盖公章的原件);

(七)被授权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八)公司资产负债表(加盖公章的原件);

(九)公司生产设备清单(加盖公章的原件);

(十)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初级以上,加盖公章的原件);

(十一)出让方及北矿所认为竞买人需要提供的其他申请材料(将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适当调整)。

申请材料接收截止到公告日最后一天17:00。

第十五条 北矿所对意向竞买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意向竞买人,北矿所予以出具《意向竞买人资格确认通知书》。

如意向竞买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正处于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信用中国”网站“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北矿所对意向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将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以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的,北矿所与竞得人当场签订《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同时竞得人向北矿所一次性全额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十七条 确认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由北矿所编制矿业权成交结果公示,报经市规划资源委确认公示的内容无误后,在市规划资源委网站、北矿所网站同步进行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矿业权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北矿所向竞得人出具《矿业权出让交易凭证》。

第二节挂牌

第十八条 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北矿所在挂牌起始日,公布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等,挂牌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竞买人每次出价时要在现场填写《矿业权出让报价单》,《矿业权出让报价单》要详细填写本次竞价金额、本次报价时间(详细到分钟)、竞买人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等。北矿所确认无误后受理竞买人报价,更新挂牌价格。价格更新规则为:

(一)1至第9个挂牌日,9:00-12:00时至13:00-17:00时每1小时更新一次挂牌价格;

(二)10个挂牌日,9:00-12:00时至13:00-15:00时每10分钟更新一次挂牌价格,报价截止时间为15:00,之后为限时竞价时间。

第二十条 报价截止后,北矿所当场宣布最高报价及报价者,北矿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最高报价: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的,且报价不低于起始价的,其报价为最高报价;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起始价的,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

第二十一条 报价截止后,北矿所将当场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限时竞价,北矿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没有竞买人愿意继续限时竞价的,报价期限内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二)有竞买人愿意继续限时竞价的,根据限时竞价结果确定竞得人;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二条 报价截止后,愿意继续限时竞价的竞买人将在北矿所组织下,根据《矿业权限时竞价须知》参与竞价。

第四章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有以下情形的,视为违约: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资料或隐瞒重大事项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公平交易的;

(三)成为竞得人后拒绝签订《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或未向北矿所交纳全额交易服务费的;

(四)北矿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出现第二十七条(一)、(二)情形的,取消竞买人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

第二十五条 竞得人出现第二十七条(一)、(二)、(三)情形的,竞得结果无效,并予以公开通报。

第二十六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竞买人除依据本细则接受处理外,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的相关规定,将被列入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异常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意向竞买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北矿所。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