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投资者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矿所”)投资者信息保密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是指符合《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所规定的标准,对北矿所的交易业务有充分的认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 北矿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遵循依法收集、内容正确、目的明确、合理使用、限制公开、安全保障原则加强投资者信息保护、保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信息的分类
第四条 投资者信息是指参与人在北矿所参与交易过程中所提交或形成的各类不为一般人知悉、具有保护价值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组成部分:
(一)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
(二)财务信息,包括投资者收入情况、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等;
(三)经营信息,包括投资者投入生产设备信息、投入工程技术人员信息等;
(四)商业信息,包括投资者商务模式、开发信息、图表和其他技术、业务、或战略计划等;
(五)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包括投资者项目申报价格、申报价格时间等。
第三章 投资者信息的管理
第五条 信息收集
(一)北矿所依法收集投资者信息,不得采取非法方式收集投资者信息。
(二)北矿所应当准确录入投资者信息,妥善保存投资者填写资料的原始凭证。
(三)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交易业务所需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资者不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 信息使用
北矿所使用投资者信息时,应当符合收集该信息的目的,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经投资者同意或交易业务办理需要,向北矿所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等第三方提供投资者信息,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其他违法使用投资者信息的行为。
第七条 信息查询
北矿所将推进投资者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加强交易业务涉及投资者信息的权限控制,防止不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未经授权查询、泄露、损毁或篡改投资者信息。
第八条 档案管理
(一)北矿所及时整理、装订、归档在办理交易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涉及投资者信息的业务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确保业务档案资料及其保存设备的安全、完整。
(二)北矿所可根据交易业务档案和资料的性质,依法合理确定投资者信息档案和资料保管期限。
第九条 技术防范
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投资者信息安全,防止投资者信息泄露、丢失。
第十条 人员管理与培训
(一)加强涉及投资者信息的核心岗位人员的管理,甄选录用时应加强对其从业经历、个人品行等方面的考察。接触投资者信息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签署书面保密协议。
(二)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从业人员对投资者信息保密意识,防止从业人员非法使用、泄露、出售投资者信息。
(三)将投资者信息保密纳入投资者教育内容,提高防范意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于北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