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 “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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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7 11:04:22


 

国土资厅函〔2017〕247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十三五”期间继续执行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精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6〕69号),现予转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根据财关税〔2016〕69号文要求组织所属单位认真研究免税进口物资需求,及时上报年度申请免税物资进口计划、办理项目及进口物资确认表,严格执行免税政策规定。 


  二、你局应在对上年度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对当年免税物资清单进行认真审核,汇总提出所属单位年度免税物资进口计划,于每年3月5日前报部。2016-2017年度免税物资进口计划合并办理。 


  三、“十三五”期间,部办理项目及进口物资确认业务具体部门为地质勘查司,请各项目执行单位在办理具体进口物资免税业务时及时与部地质勘查司联系。 


  四、在当年度免税进口额度批复前,各项目执行单位可根据上年执行情况和实际需要提前申请确认免税进口物资,部将按规定予以认定(提前认定总额不超过上年免税进口计划的40%)。 


  2017年2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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